為什麼簽約前要逐條核對僱傭合約
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的權益,提醒勞資雙方履行合約責任,有助避免勞資糾紛。勞工處因此編印了「僱傭合約樣本」,供僱主及僱員訂立書面合約時參考。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但僅供參考,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具體資格與細節仍須以《僱傭條例》原文或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為準。
先確認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但不適用於若干特定人士(如《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者)。所有適用的僱員,不論工作時數,都享有基本保障,例如工資支付、扣薪限制及法定假日給予等。
要享受更多權益,關鍵在於是否構成「連續性合約」。現行規定下,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僱員,會被視為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即俗稱的「418」要求。符合此要求的僱員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勞工顧問委員會已達成共識,擬將「418」放寬為連續4星期內工作總共68小時或以上(即「468」要求)。此修訂尚未生效,立法程序仍在進行中。
依樣本核對薪酬結構與扣薪限制
僱傭合約應清楚列明工資及僱傭紀錄細則,包括工資與終止合約所需通知期等。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僱傭條例》對扣薪設有限制。僱主只可在條例允許的情況下扣減工資,例如應僱員書面要求,代為繳交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或離職金等款項;或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合約中任何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權益的條款均屬無效。
核對工時、休息日與假期權益
病假方面,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若同時符合三項資格便可享有疾病津貼: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並能出示適當醫生證明書。有薪病假分為第1類(最多累積36天)與第2類(最多累積84天)。僱員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滿1個月累積4天,任何時間累積總額不得超過120天。疾病津貼每日款額等於病假前12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違反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僱主如無合理辯解不支付疾病津貼,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核對終止合約與通知期條款
終止合約時,提出終止的一方須給予對方適當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試用期首個月後,有合約規定者依合約(但不少於7天),無規定則不少於7天通知。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有合約規定者依合約(但不少於1個月),無規定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
終止合約時僱主應支付的款項包括:任何未發放工資、代替未放取年假的工資、未發放年終酬金按比例部分、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以及其他合約列明款項。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須在合約終止日或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遣散費須在接獲追討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依時支付,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此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懷孕、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等法定情況下解僱僱員。
強積金與非本地居民簽證條款
強積金方面,積金局是法定機構,專責規管及監督強積金計劃。如僱主涉嫌違規不供款,可向積金局投訴;如屬拖欠供款個案,僱主須支付附加費,附加費將存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投訴時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具體指控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僱傭合約、糧單或薪金支票等。
以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其聘用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須載有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等詳情。高才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覓得工作,獲批後首次入境一般可獲准逗留36個月(A類)或24個月(B類及C類)。
簽約前行動清單
- 索取並保存合約副本:如訂立書面合約,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 以勞工處「僱傭合約樣本」為基準,逐條核對職務、薪酬、工時、假期與終止條款。
- 比對《僱傭條例》法定標準,任何低於法定權益的條款均不可接受。
- 細節有疑問時,參閱《僱傭條例》原文或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必要時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讀者常見問答
香港《僱傭條例》下,哪些僱員受書面合約保障?「418」如何計算?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都享有基本保障;符合「連續性合約」者更可享額外權益。現行「418」規定: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18小時,即視為連續性合約受僱。
勞工處「僱傭合約樣本」在哪裡取得?樣本有法律約束力嗎?
勞工處編印了「僱傭合約樣本」供僱主及僱員參考。樣本僅供參考、協助訂立書面合約,不具強制約束力,亦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詳情以《僱傭條例》原文或《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為準。
合約薪酬條款應含哪些項目?僱主可否隨意扣薪?
合約應清楚列明工資及僱傭紀錄細則,包括工資與通知期等。僱主只可在條例允許下扣薪,如應僱員書面要求代繳退休或公積金款項,或依法院扣押入息令扣減贍養費。
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的最低標準是什麼?合約低於法定標準有效嗎?
所有適用僱員不論時數均享有法定假日等基本保障。病假方面,連續性合約僱員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且累積足夠有薪病假可享疾病津貼,第1類最多36天、第2類最多84天,合計不超過120天。任何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權益的合約條款均屬無效。
試用期、通知期與代通知金應如何約定?
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其後有合約依合約(不少於7天),無規定則不少於7天。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通知期不少於1個月(有合約從其約定但不低於1個月)。
強積金供款必須在合約中列明嗎?僱主不供款如何追討?
如僱主不供強積金,可向積金局投訴;積金局會調查,拖欠個案僱主須付附加費並存入僱員帳戶。
合約條款與《僱傭條例》衝突時,可向哪些機構求助?
僱員可參閱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或條例原文;強積金欠供可向積金局投訴;與終止合約相關的補償申索可透過勞資審裁處處理。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事實依據勞工處「僱傭合約樣本」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積金局投訴指引、入境事務處高才通計劃說明,以及 Chambers and Partners 關於「418」至「468」轉變的文章(2025年1月21日)整理。本文依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諮詢獨立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