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香港僱傭合約嘅法律效力,唔係「簽咗就一定要跟」。合約條款如果違反《僱傭條例》或普通法原則,法庭唔會支持。 以下六大陷阱需要留心:①試用期條款(其實你仍有基本保障)、②非競業條款(通常過份嚴苛,法庭支持度有限)、③禁止兼職條款(需合理理由)、④培訓費賠償條款(需合理且成比例遞減)、⑤通知期過長、⑥「整份協議」條款。本文逐一拆解。
一、陷阱1:試用期任意炒人條款
部分合約寫:「試用期內,本公司可隨時終止僱用而毋須通知或賠償。」
法律真相:試用期首1個月內確實可以即時解僱而冇通知期。但第2-3個月仍需7日通知(或代通知金)。而且即使喺試用期內,僱主仍不可以基於歧視原因炒人:
- 性別歧視 / 懷孕歧視
- 殘疾歧視
- 種族歧視
- 家庭崗位歧視
應對:試用期唔係任意炒人嘅萬能金牌。如果你認為係歧視性解僱,可以向平機會投訴。
二、陷阱2:過份嚴苛嘅非競業條款
「離職後12個月內不得喺香港從事任何同行業相關工作。」
法律真相:呢類空泛嘅non-compete條款喺香港法庭極難執行。香港法庭會考慮:
- 限制範圍係咪合理?(例如「全香港」vs「你實際工作嘅500米範圍商場」)
- 限制時間係咪合理?(3-6個月通常視為合理,12個月以上要有極強理由)
- 僱主有咩合法商業利益需要保護?(接觸機密資訊/客戶關係等)
- 對僱員謀生能力嘅影響係咪過大?
應對:如果你收到疑似過份嘅non-compete,可以要求縮窄範圍。即使簽咗,法庭可能唔執行。但前僱主仍可能用法律程序拖你(send律師信嚇你),所以要小心。
三、陷阱3:禁止兼職條款
「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薪工作。」
法律真相:僱主確實有權限制兼職,但必須有合理商業理由(例如利益衝突、影響工作表現、洩漏機密等)。一個零售店員嘅兼職限制,合理理由較弱。一個銀行交易員嘅兼職限制,合理理由較強。
四、陷阱4:培訓費賠償條款
「如你在完成培訓後2年內離職,須賠償公司培訓費$50,000。」
法律真相:呢類條款嘅合法性視乎:
- 培訓費係咪真實存在?(例如公司真係俾咗錢外部培訓機構)
- 賠償額係咪成比例遞減?(第1年賠全額、第2年賠50%等係合理嘅)
- 賠償額係咪過份?(「培訓費$50,000」但你實際只上咗3日in-house course可能不合理)
五、陷阱5:通知期過長
「通知期為6個月。」
實際上香港法庭支持通知期最多約3個月(高級職位除外)。一般職位通知期2-3個月屬合理。
六、陷阱6:整份協議條款
「本合約構成雙方之整份協議,取代所有先前之口頭或書面承諾。」
法律真相:如果你嘅bonus係HR面試時口頭承諾「每年保證至少2個月花紅」但冇寫落合約,簽咗呢條後你可能無法追討。面試時任何重要承諾必須要求寫入合約。
七、FAQ
Q1:合約可唔可以開多種語言版本?邊個版本有效? A1:通常合約會寫明以邊個語言版本為準(例如”in case of dispute,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留意呢條條款。
Q2:簽咗合約之後可唔可以唔返工(反悔)? A2:法律上,你簽咗合約但未返工,屬於毀約。僱主技術上可以向法庭追討損失,但實際上極少公司會咁做(成本高過收益)。常見做法係僱主blacklist你。
本文資料截至2026年5月,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別情況請諮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