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供款规则
强积金是香港的强制性退休保障制度,规定雇主和雇员均须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作出供款。有关入息设有最低和最高上限,目前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港币7,100元,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港币30,000元。若雇员月入低于7,100元,雇员本人无需供款,但雇主仍须按雇员入息的5%供款。若雇员月入高于30,000元,雇主和雇员只需按首30,000元入息的5%供款,即每月最高供款额各为1,500元。

强积金提取条件
累积的强积金权益须保存至计划成员年满65岁的退休年龄方可提取。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成员可在65岁前提早提取累算权益:

- 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作出法定声明不再工作或自雇。
- 永久离开香港,并作出法定声明表明无意回港工作或定居。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并经注册医生证明。
- 身患末期疾病,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并获注册医生证明。
- 小额结余账户(账户结余不超过5,000港元),并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向任何强积金计划供款,且声明无意再工作或自雇。
- 死亡(由遗产代理人提取)。
跨境就业时强积金与内地社保的衔接安排
当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时,可能同时面临强积金和内地社保的双重供款问题。为此,香港与内地已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并就社会保障方面达成特定豁免安排。根据现行机制,香港居民若受雇于内地企业,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凭香港强积金计划成员证明,向内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豁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但必须继续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豁免期限通常以首次取得豁免证明的日期起计,最长不超过5年,但可按情况申请延期。若该香港雇员返回香港工作,则须重新加入强积金计划,并停止在内地的社保豁免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个人缴费并不影响在内地累积的缴费年限认定,内地社保机构仍会将雇主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对于在两地均有供款经历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权益需按两地各自的规定分别计算,目前并无直接合并或转移的机制。